2005年10月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个体工商户应当以个人名义起诉
顾先生问:
  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,在营业执照上登记为某综合商店。因一次纠纷与张某产生争议,我与张某和解不成,遂以商店的名义把张某起诉至法院。开庭时法院让我撤诉,说该综合商店不是合格的原告,这是怎么回事?
  本案作答:你应当以你的名义起诉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〈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41条的规定:“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,在民事诉讼中,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?穴业主?雪为当事人,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。”